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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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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提起自訴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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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自訴主體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

貳、自訴限制

(一)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二)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
(三)同一案件經檢察官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四)撤回自訴之人,不得再行自訴。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5-06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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