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服務及適用對象

字型大小:

一、少年保護事件(少年係指年滿12歲未滿18歲者):

(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

(二)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

  1.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2.  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3.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二、少年刑事案件(少年行為時年滿14歲未滿18歲者)

(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二)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三)少年法庭依調查之結果,認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得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並經提起公訴者。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0-05-06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