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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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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媒體報導「5億私菸涉案陸人全起訴」乙事,本院提出澄清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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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媒體報導「5億私菸涉案陸人全起訴」乙事,本院提出澄清新聞稿

       按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項規定: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同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第一審法院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謝德彬等13人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謝德彬、王天河、曾松、楊東等4人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於民國109年11月24日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34號刑事判決判處謝德彬等4人共同犯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另徐堅、張丙录、李海、李靖、徐慶東、王從周、肖國民、印超、劉明洪等9人於起訴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行簡易程序,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4日以109年度簡字第7號刑事簡易判決逕行判處徐堅等9人犯共同輸入私菸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本院並非起訴機關,且本院就謝德彬等4人係以簡式審判程序而為判決,就徐堅等9人則係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澄清,以免造成不必要之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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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09-11-26
  • 更新日期:109-11-26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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