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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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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社團法人「設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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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社團法人「設立」登記

聲請時應提出之書狀 法人登記聲請書一份
  • 可直接下載:法人登記聲書,或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
  • 請逐欄詳細填寫。
  • 聲請人之全體理事、監事應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委任狀
  • 聲請人如委任代理人辦理時,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
  • 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聲請費用 新台幣1000元
  • 遞狀時向法院繳納或以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管轄法院為受款人
聲請時應檢附的證明文件 1.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公函影本一份。
2.立案證書及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
3.法人印信(圖記)啟用備查函影本。
4.社團籌備會議紀錄及主管機關核准備查公函影本。
5.主管機關備案之章程一份。
  • 章程應符合民法總則及人民團體法之規定並應載明訂立之日期。
  • 應加蓋法人印信。
6.社員(代表)成立大會會議記錄。
  • 應載明選舉產生理、監事及通過章程、年度工作計畫案、收支預算案等。
  • 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之完整。
  • 應加蓋法人印信。
7.理、監事會議會議紀錄。
  • 應載明互選產生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等。
  • 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之完整。
  • 應加蓋法人印信。
8.法人印信(圖記)及理董、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正本二份。
  • 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
  • 印信(圖記)及簽名式或印鑑式應與聲請書等文件之簽名或印鑑相符。嗣後如有任何聲請,並以此印鑑章或簽名式為準。
  • 應加蓋法人印信。
9.財產清冊一份及其證明文件。
  • 應加蓋法人印信。
10. 理、監事名冊一份。
  • 應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董、監事戶籍地之住址。
  • 應加蓋法人印信。
11.全體理、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一份。

 

  • 發布日期:110-04-28
  • 更新日期:110-04-29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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