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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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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文書翻譯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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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團體或其他私人有使用翻譯文書之必要者,無論中文翻譯成外文或外文翻譯成中文,均可請求翻譯認證,聲請手續如下:

  1. 須填寫認證請求書一份,末尾由請求人簽名蓋章,每份新臺幣二元,可向本院收發室購買。
  2. 公司團體為請求人者,應由負責人自任法定代理人,並將公司團體名稱、事務所所在地、負責人姓名、年籍等填入請求書;私人請求者,即將該私人之姓名、年籍等填入請求書。
  3. 公司團體之負責人,應攜帶經濟部公司登記執照、縣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負責人身分證、印章,公司印章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親至本院公證處辦理。私人應攜帶身份證、印章。
  4. 公司負責人或私人本人不能親自到場者,應加提出授權書(上面蓋印鑑章)變更登記事項卡由代理人到場辦理。
  5. 文書應經翻譯社翻譯,由翻譯社簽章、翻譯人簽名,並由翻譯社向本院請求認證,或由原文書作成人請求認證,原文書作成人請求時,應由翻譯社到場承認簽名。
  6. 認證費新台幣五百元,翻譯書應多備一份,由公證處存查。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0-04-29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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