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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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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公證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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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5月23日後公證結婚之說明

一、自97年5月23日起民法第982條修正改採登記婚規定如下: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由雙方當事人向 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二、配合民法第982條修正之規定,民眾得請求公證結婚書面或一併請求舉行結婚儀式。但請注意不論辦理書面或書面加儀式之公證結婚,在未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前,結婚均尚未生效,並以戶政機關辦妥結婚登記日為結婚日。並請注意先來法院辦完公證,再去戶政機關登記。

三、結婚日期由結婚人自定,舉行儀式場次請洽各地方法院公證處。

四、請至少提前三天(扣除例假日)於上班時間向公證處登記。

五、下列書表用品請向各地方法院公證處服務台、聯合服務處或員工合作社購買:
公證請求書一份新台幣(下同)二元。

六、結婚公證書中、英文本,均由本處打字。

七、將公證請求書填寫後(填寫前請詳閱請求書末端之說明)交各地方法院公證處服務台登記。

八、登記時應攜帶:

  1. 結婚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並備影本一份存卷)、印章及證人二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亦可)。
  2. 結婚人為現役軍人者,另須提出經核准之軍人結婚報告表(並備影本一份存卷)。
  3. 結婚人為外國人或國外華僑者,應提出護照及單身證明,單身證明如在國外取得,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其單身證明除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外,須再經我國外交部複驗(單身證明如由外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代表機構出具者,應經外交部證明)。
  4. 結婚人為大陸人民者,憑旅行證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公證處所發單身公證書。

九、應繳費用:公證費一千元,例假日一千五百元,需英文證書者,另加收四佰元。

十、聲請登記得由一人前來辦理。結婚當天,結婚人及證人均應攜帶身分證件正本及印章親自到場,提前半小時報到,按時舉行結婚儀式。

十一、參加婚禮人員,應服裝整齊,結婚人穿不穿禮服都可以。

十二、結婚儀式在各地方法院公證處公證結婚禮堂舉行,禮畢交付結婚公證書正本三份,其中一份供申請戶籍結婚登記用。

  • 發布日期:110-04-28
  • 更新日期:112-01-16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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