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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公司資格及廠商機具設備私權事實公證
公司廠商向聯勤總部物資署申請登記,公司設立及升等登記,及營造廠商參加投標,依各主管機關的規定,其資格及工廠設備,機具等須經法院公證聲請辦理手續如下:
1.向本院收發室購買公證請求書一份,新台幣二元。請求人應親自辦理,並提出公司印章,負責人印章,公司印鑑證明書,授權他人辦理者應提出本人授權書(上面蓋印鑑章)印鑑證明書。
2.請求書請求人欄內應填明公司或廠商名稱,營業所在地及負責人姓名、年籍、身分證統一編號。在「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欄內寫明「本公司(工廠商行)向某單位申請登記之用,請求就所具備資格,及工廠機具設備等私權事實,予以公證」。請求書末尾記明年月日及由負責人簽名,加蓋公司廠廠商印章。
3.請求書填好後,交公證處收案登記,由公證人辦理。
4.公證人先就公司廠商所持有之證件作書面審查,請求人應提出之證件如下
- 經濟部登記執照。
- 縣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
- 工廠登記證。
- 營造業或水管電氣業登記證照。
- 工作人員資格證件或執照。
- 公會會員證。
- 承攬之工程合同。
- 核定使用電力證明。
- 最近一年內繳納營業稅單。
- 最近一年之營業額計算書。
5.就公司及工廠設備,所有機具等,由公證人排定時間,至現場實驗。如係價值甚高之機具,並應提出來源證明(如統一發票、買賣契約書、進口報單)。
6.每件公證費新臺幣一千元,如證明機具依價格徵收公證費,現場體驗費用,按一小時加收費用臺幣一千元,不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公證人及佐理員之出差旅費依規定徵收,此外無任何費用。
7.此類事件視受理件數之多寡,通常均在二、三日作成公證書,交付請求人。
- 發布日期:110-04-29
- 更新日期:110-04-29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