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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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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法院以送達分配表,並定期分配,當事人是否要到院,何時發款?如對分配表有異議,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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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期日,如當事人無異議可無庸到院。分配表經合法送達後,承辦人制作領款通知(有載明領款須知),通知債權人領款。
當事人如對分配表所載之數額不服,欲對分配表異議,應於分配期日一日前以書狀書明理由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0-04-29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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