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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
一、兩願離婚: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兩願離婚之要式性:(缺一不可)
- 書面文件(離婚協議書)
- 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證人須知悉夫、妻兩方有離婚之真意)
- 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二、裁判離婚:(民法第1052條)
1.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 重婚者。(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以此款原因請求離婚)
- 與人通姦者。(同上)
-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以此款原因請求離婚)
- 有不治之惡疾者。(同上)
-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同上)
-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同上)
-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同上)
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2. 管轄: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法院管轄。但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夫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該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3. 請求權基礎:須具備民法第1052條之要件。
4. 起訴狀內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據。(提起訴訟前應蒐集相關事證,載明於起訴狀,聲請法院調查證據)
5. 離婚之訴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本院家事事件有專業調解人調解,請參閱本院家事事件調解制度簡介)
6. 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
- 發布日期:110-04-20
- 更新日期:110-04-29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