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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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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輔助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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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成年人或未成年人已結婚者,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所為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時(如成年弱智者及失智老人),因不宜剝奪其行為能力,而增設輔助宣告制度,以保障該等民眾之權益。
  2. 受輔助宣告之人並未喪失行為能力,為保護其權益,於為重要之法律行為(例如買賣不動產或開設公司)時,應經輔助人同意。
  • 發布日期:110-04-22
  • 更新日期:110-04-29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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