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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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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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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監護宣告

對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法院得依聲請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此時該受監護宣告之人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法院除了同時選出一位監護人來擔任其法定代理人外,也會選出適當的人跟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明細清冊。

二、什麼人可以提出聲請?

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向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之法院提出聲請。

三、應備文件:

  1. 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聲請人、擬擔任監護人、擬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的戶籍謄本各一份。
  2. 應受監護先告之人的醫生診斷證明或殘障手冊影本(法院仍須調查鑑定,其費用由聲請人預納)。
  • 發布日期:110-04-23
  • 更新日期:110-04-29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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