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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一審判決,要如何提起上訴?
上訴期間: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上訴程式: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書狀均應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上訴費用。
-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 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 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 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並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 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 關於該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0-04-29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