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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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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閱卷要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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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聲請閱卷之聲請人:

民事部分:

  1. 當事人。
  2. 訴訟代理人。(非律師身分需經審判長許可)
  3. 參加人。
  4. 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經法院裁定許可之第三人。
  5. 如係受任人聲請閱卷者,本院得審核是否合法委任後給閱。

聲請方式:

  1. 得聲請閱卷之人得以書面、電話、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聲請閱卷。
  2. 訴訟代理人除已提出委任狀於法院或經審判長許可者,於聲請閱卷之同時,應檢附委任狀。
  3. 請盡量勿於該案開庭期日聲請閱卷,但釋明有急迫情形並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4. 案件裁判後,提起上訴或抗告前,得聲請閱卷,經提起上訴或抗告,而卷證仍在本院者,聲請人仍得聲請閱卷。
  • 發布日期:110-04-22
  • 更新日期:110-04-29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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