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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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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可不可以用電子郵件或傳真的方式向法院遞送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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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事件,目前得依民事訴訟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利用電子郵遞或傳真設備傳送書狀至法院,「自106年10月2日起,當事人或代理人如欲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民事訴訟文書,須於事件繫屬後經法院許可,如未經法院許可或經撤銷許可者,不生文書提出之效力。如確有提出文書之必要者,仍得以紙本或利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提出。」;但刑事訴訟案件則無提供此服務。

  • 發布日期:110-04-23
  • 更新日期:110-04-29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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