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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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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相關函釋彙整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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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務部廉政署111年2月16日廉利字第11105000840號函辦理。

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除有同項但書情形者外,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另同條第2項亦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其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經公告或公開方式辦理之補助或交易,於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30日內,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俾利外界監督,杜絕不當利益輸送之可能。

三、採購、交易單位或補助業務單位,於交易或補助相關投標或申請文件中,增列提示投標廠商或申請補助對象如有身分關係需履行事前揭露義務及違反者之裁罰,並提供身分關係揭露表供其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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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函釋資料pdf
  • 發布日期:111-02-18
  • 更新日期:111-02-18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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