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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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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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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有關補助及交易行為之規定

一、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新制已自107年12月13日修正施行,新法重點之一,為原則禁止、例外允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進行補助及交易行為,且符合例外允許規定者,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須依法在申請補助文件或投標文件中據實表明身分關係,並由機關團體主動公開,以接受各界查詢檢視,落實陽光法令之精神。

二、按本法第18條對於違反補助或交易規範者設有罰鍰,影響頗鉅。

三、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簡介暨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規範小叮嚀各1份供參。

檔案下載

  • 附件3補助或交易規範小叮嚀pdf
  • 附件1第14條規定執行疑義說明pdf
  • 附件2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簡介pdf
  • 發布日期:110-04-29
  • 更新日期:110-04-29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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