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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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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辦理義務辯護制度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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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辦理義務辯護制度實施要點

司法院109年12月8日院台廳刑二字第1090034395號函准予備查

 

一、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以下稱本院)為辦理律師義務辯護制度事宜,特訂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實施之對象,以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五第一項、第四五五條之四十一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十一條所規定之案件為限。

三、招募之義務辯護律師無第四點第一項之情形,並經本院審核合格後,依序列入名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

四、已列入名冊之義務辯護律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移出名冊:

(一)有律師法第5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二)最近七年曾依律師法受停止執行職務之懲戒處分,或最近三年曾依律師法受申誡或警告處分。

    已列入名冊之義務辯護律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停止分案:

   (一)因涉嫌故意犯罪致受刑事偵查、審理,尚未確定。

   (二)現付懲戒中。

    已列入名冊之義務辯護律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簽請院長核定,停止分案:

   (一)違法執行律師職務。

   (二)曾有與律師職務不相容之行為且情節重大。

   (三)其他不適宜擔任本院義務辯護律師之行為。

五、利益衝突與迴避

  • 指定義務辯護律師之案件,除被告間有利害衝突之情形外,以一案指定一辯護人為原則。

  • 同一案件數被告利益衝突,而指定同一辯護人時,受指定之辯護律師,得具理由陳報審判長另行指定。

  • 義務辯護律師就承辦之案件,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法官迴避之規定。

六、撤銷指定

  • 經指定義務辯護律師後,被告另行選任律師辯護,審判長得將原指定撤銷,並通知該義務辯護律師。

  • 受指定後義務辯護律師如有重大事由,不能擔任該案辯護工作,應儘速向審判長陳明理由,經審判長同意後撤銷指定。

七、義務辯護律師資格之限制:

為維護被告訴訟權益,應審慎遴選執業一年以上之優良律師。

八、招募

義務辯護律師,由本院斟酌自行招募。

九、分案單位:

本院刑事紀錄科設「義務辯護案件分案室」(以下稱:分案室)負責分案工作。

十、分案流程:

承辦法官在批示指定義務辯護後,按以下程序處理:

(一)義務辯護律師部分,書記官應製作通知書(如附件一),連同起訴書壹份送交本院刑事紀錄科分案室,由分案人員依據本院義務辯護律師執行辯護業務登記簿(如附件二),依序輪流分案,再交承辦股書記官通知該義務辯護律師。

(二)義務辯護案件另設「義辯」連續號。

十一、製作、影印卷宗:

分案後卷宗之製作及案件進行後卷證之影印,由義務辯護律師依司法院所頒律師閱卷要點辦理,免付影印費用,並免費使用電子檔筆錄。

十二、卷宗歸檔:

義務辯護律師所製作之聲請狀、答辯狀、應被告要求代撰第二審上訴狀等製成一卷(不含其他影印之卷宗資料),交由承辦股書記官歸檔。

十三、報酬之支給:

  • 義務律師支給報酬,依據司法院109年3月17日修正之「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標準」辦理。

  • 紀錄科專責人員應每月將義務辯護律師案件及核定金額(如附件三)公告於本院網站。

十四、請領報酬之程序:

  • 義務辯護律師於請領報酬時,應填具「義務辯護律師報酬請領表」一式三聯(如附件四),送交承辦書記官,經相關人員及院長核章後撥款。

  • 上開請領至遲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七日內遞出報酬請領表請領之。

 

十五、義務

    分案後義務辯護律師不得藉故推諉、選擇案件,亦不得藉端向當事人收費。

 

十六、其他

    義務律師因故或人數不足時,本院得轉介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之。

 

十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由本院研議修正之,報請司法院核定後實施。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6-24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公設辯護人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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