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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發文
發文字號:澎院昭非甲111司催2字第0883號
主旨:公示催告申報權利事項。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2條。
公告事項: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號裁定內容(附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公示催告(節本)
111年度司催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威廷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支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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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司催字第0000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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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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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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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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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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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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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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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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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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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素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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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澎湖第二信用
合作社湖西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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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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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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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3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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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 長 李昭彥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決行
- 發布日期:111-02-09
- 更新日期:111-02-09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