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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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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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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發文
發文字號:澎院昭非甲111司催2字第0883號
 
 
主旨:公示催告申報權利事項。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2條。
 
公告事項: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號裁定內容(附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公示催告(節本)
111年度司催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威廷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支票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00000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洪江素楨
有限責任澎湖第二信用
合作社湖西分社
111年1月27日
18,536元
2083318
 
 
 
 
 
院  長  李昭彥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決行
 
  • 發布日期:111-02-09
  • 更新日期:111-02-09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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