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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發文
發文字號:澎院昭非甲112司催1字第 02300 號
主旨:公示催告申報權利事項。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2條。
公告事項: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號裁定內容(附裁定節本一件)。
院 長 李昭彥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決行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12年度司催字第1號
聲 請 人 謝富源 住澎湖縣馬公市鐵線里118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X12****483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理 由
一、上列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張,聲請公示催告,應予照准。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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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2-05-17
- 更新日期:112-05-17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