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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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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7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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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發文
發文字號:澎院昭非甲111司催7字第 0487 號
 
主旨:公示催告申報權利事項。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2條。
 
公告事項: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7號裁定內容(附裁定正本一件)。  
 
院  長  李昭彥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決行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公示催告(節本)
111年度司催字第7號
聲 請 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興郵局
           設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177號
法定代理人 陳義文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理  由
一、上列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張,聲請公示催告,應予照准。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表:如附件
附記:略
股       別:甲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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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1司催7pdf
  • 發布日期:112-02-04
  • 更新日期:112-02-04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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