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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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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00027號蔡啓明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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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發文
發文字號:澎院國非甲113司票27字第 02863 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蔡啓明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3年度司票字第27號本票裁定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
      蔡啓明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耀煌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
113年度司票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林宥涵  
相 對 人 蔡啓明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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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司票27pdf
  • 發布日期:113-07-26
  • 更新日期:113-07-26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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