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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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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00022號歐陽廷穎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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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發文
發文字號:澎院國非甲113司票22字第 02612 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歐陽廷穎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3年度司票字第22號本票裁定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
      歐陽廷穎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耀煌

擬                        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
113年度司票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呂季穎  
相 對 人 歐陽廷穎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簽發之票據號碼:CH
○三一七三一號,內載憑票交付新臺幣貳萬元之本票金額,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股       別:甲股

  • 發布日期:113-08-16
  • 更新日期:113-08-16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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