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024號林浩淵之刑事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113年4月8日
發文字號:澎院國刑公112訴24字第1400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被害人林浩淵之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
款、刑事訴訟法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2年度訴字第24號蘇淑雪偽造有價證券案件。
二、應送達之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 記 官 吳佩蓁
股 別 公股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2年度訴字第24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淑雪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寅煥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淑雪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本票上關於偽造「林浩淵」為共同發票人部分沒收。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鳳岐
法 官 王政揚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吳佩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01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 發布日期:113-04-08
- 更新日期:113-04-08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