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馬簡字第000047號王昶鑄之簡易民事判決正本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3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澎院國簡民公112馬簡47字第0120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王昶鑄(即洪陳樣之繼承人)之簡易民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馬簡字第4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簡易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3號)。
書記官 吳佩蓁
股 別 公股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馬簡字第47號
原 告 蔡乙榛
訴訟代理人 許曉惠
被 告 洪源輝
洪源榮
許顏罔劉
許水鳳
許村林
許素枝
王昭評
王昶鑄
王麗英
楊明銀
楊明哲
楊明雄
楊明鴻
楊明珠
楊雪珠
許懷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許顏罔劉、許水鳳、許村林、許素枝、王昭評、王昶鑄、王麗英、楊明銀、楊明哲、楊明雄、楊明鴻、楊明珠、楊雪珠、許懷佑、洪源輝、洪源榮應就其被繼承人洪陳樣所遺坐落澎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6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二、兩造共有坐落澎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應予分割如附圖所示:編號973部分(面積71.25平方公尺)由兩造共同取得,並按如附表「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比例保持共有;編號973(1)部分(面積95.45平方公尺)土地分歸原告取得;編號973(2)部分(面積31.82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許顏罔劉、許水鳳、許村林、許素枝、王昭評、王昶鑄、王麗英、楊明銀、楊明哲、楊明雄、楊明鴻、楊明珠、楊雪珠、許懷佑、洪源輝、洪源榮取得,並維持公同共有;編號973(3)部分(面積31.82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洪源榮取得;編號973(4)部分(面積31.81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洪源輝取得。
三、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31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佩蓁
- 發布日期:113-03-22
- 更新日期:113-03-22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