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馬小字第000144號宋炫亞之判決正本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民國113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澎院國簡民和112馬小144字第 00787 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宋炫亞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馬小字第144號清償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310號)。
三、公示送達之判決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高慧晴
附件: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馬小字第14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蔡興諺
被 告 宋炫亞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馬小字第14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政揚
書記官 高慧晴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8,850元,及就其中新臺幣66,289元自民國112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68,85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高慧晴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 發布日期:113-03-05
- 更新日期:113-03-05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