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馬小字第000151號洪辰豪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發文字號:澎院國簡民信112馬小151字第 00903 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洪辰豪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馬小字第151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310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節本)
112年度馬小字第15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涂雲傑
被 告 洪辰豪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馬小字第151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辯論終結,於113年2月6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立祥
書記官 吳天賜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232元,及其中新臺幣41,044元自民國112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吳天賜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書記官 吳天賜
- 發布日期:113-03-05
- 更新日期:113-03-05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