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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3年度馬簡聲更一字第000001號傅阿新之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澎院國簡民和113馬簡聲更一1字第 688 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相對人傅阿新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馬簡聲更一字第1號聲請閱卷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310號)。
三、公示送達之裁定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高慧晴
附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馬簡聲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吳臣席
相 對 人 陳長顏
傅阿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閱卷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馬公簡易庭民國112年8月4日112年度馬簡聲字第4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民事庭以112年度簡聲抗字第1號裁定將原裁定廢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聲請人閱覽本院111年度馬簡字第125號事件卷宗。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馬公市
西文里西文澳31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 發布日期:113-02-17
- 更新日期:113-02-17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