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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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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家他字第000004號陳志明之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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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發文字號:澎院國家卯113司家他字第4號

主    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陳志明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家他字第4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
        用額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陳志
        明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
113年度司家他字第4號
受裁定人即
聲 請 人 李光福  
代 理 人 任進福律師
受裁定人即 
相 對 人 李冠緻  
      陳志明   
      洪琬琦  
      蔡清安  
      蔡錦慧 
      蔡文偉  
      李王蘭 
      林王英 
      黃王素卿
      張王素美
      盧玟丞 
      盧俊宏 
      王榮欣 
      楊輝呈 
      楊國呈 
      楊雅嵐 
      許 成  
      許罔腰  
      許文芳  
      呂進財  
      呂瑞進  
      呂玉玲  
      呂玉燕  
      呂瑞宏  
上列聲請人李光福因請求李○○死亡宣告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
程序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受裁定人即相對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之遺產範圍內向本院
繳納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祝語萱
股 別  卯股

  • 發布日期:113-03-13
  • 更新日期:113-03-13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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