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家他字第000004號陳志明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發文字號:澎院國家卯113司家他字第4號
主 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陳志明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家他字第4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
用額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陳志
明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
113年度司家他字第4號
受裁定人即
聲 請 人 李光福
代 理 人 任進福律師
受裁定人即
相 對 人 李冠緻
陳志明
洪琬琦
蔡清安
蔡錦慧
蔡文偉
李王蘭
林王英
黃王素卿
張王素美
盧玟丞
盧俊宏
王榮欣
楊輝呈
楊國呈
楊雅嵐
許 成
許罔腰
許文芳
呂進財
呂瑞進
呂玉玲
呂玉燕
呂瑞宏
上列聲請人李光福因請求李○○死亡宣告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
程序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受裁定人即相對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之遺產範圍內向本院
繳納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祝語萱
股 別 卯股
- 發布日期:113-03-13
- 更新日期:113-03-13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