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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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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450號許志福、許英豪、許嘉貞之優先承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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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澎院國111司執仁字第4450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項第1款前段、第2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450號聲請人與相對人許志福、許英豪、許嘉貞間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旨揭不動產業以如附表價格、條件拍定
  二、前開共有人依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其最新戶籍謄本登載之地址,均無法送達,不能通知其為優先承購。
  三、特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公告揭示日起15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條件優先承買。逾期未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四、自公告揭示日起逾15日期限未聲明優先承買,或聲明優先承買後,經法院通知限期繳交價金,逾期未繳足者,視為放棄,由原拍定人承買。
  五、不動產標示及拍定條件詳如附表。
 
 
院  長  楊  ○  ○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決行
 
 
附表:
111年司執字004450號 財產所有人:李和勳、許達卿、許瑄祐即許香文、許節枝、許志福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拍定金額
(新臺幣元)
保證金額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澎湖縣
白沙鄉
瓦硐南
 
622
141.26
全部
35,200元
5,800元
備考
李和勳1/3、許達卿49/432、許瑄祐即許香文43/864、許節枝49/288、許志福1/3。
 
 
111年司執字004450號 財產所有人:李和勳、許達卿、許瑄祐即許香文、許節枝、許英豪、許嘉貞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拍定金額
(新臺幣元)
保證金額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澎湖縣
白沙鄉
下瓦硐
 
136
863.01
全部
195,000元
36,600元
備考
李和勳1/3、許達卿49/432、許瑄祐即許香文43/864、許節枝49/288、許英豪1/3。
2
 
澎湖縣
白沙鄉
下瓦硐
 
369
1154.49
全部
233,900元
45,400元
備考
李和勳1/3、許達卿49/432、許瑄祐即許香文43/864、許節枝49/288、許嘉貞1/3。
 
 
  • 發布日期:113-01-24
  • 更新日期:113-01-24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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