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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450號許志福、許英豪、許嘉貞之優先承買通知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澎院國111司執仁字第4450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項第1款前段、第2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450號聲請人與相對人許志福、許英豪、許嘉貞間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旨揭不動產業以如附表價格、條件拍定。
二、前開共有人等依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其最新戶籍謄本登載之地址,均無法送達,不能通知其為優先承購。
三、特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公告揭示日起15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條件優先承買。逾期未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四、自公告揭示日起逾15日期限未聲明優先承買,或聲明優先承買後,經法院通知限期繳交價金,逾期未繳足者,視為放棄,由原拍定人承買。
五、不動產標示及拍定條件詳如附表。
院 長 楊 ○ ○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決行
附表:
111年司執字004450號 財產所有人:李和勳、許達卿、許瑄祐即許香文、許節枝、許志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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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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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坐 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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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 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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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 利
範 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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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定金額
(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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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額
(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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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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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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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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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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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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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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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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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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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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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硐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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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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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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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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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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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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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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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和勳1/3、許達卿49/432、許瑄祐即許香文43/864、許節枝49/288、許志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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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司執字004450號 財產所有人:李和勳、許達卿、許瑄祐即許香文、許節枝、許英豪、許嘉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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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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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坐 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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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 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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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 利
範 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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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定金額
(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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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額
(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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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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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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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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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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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澎湖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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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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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瓦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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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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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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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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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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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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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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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和勳1/3、許達卿49/432、許瑄祐即許香文43/864、許節枝49/288、許英豪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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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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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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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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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瓦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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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9
|
1154.49
|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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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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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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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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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和勳1/3、許達卿49/432、許瑄祐即許香文43/864、許節枝49/288、許嘉貞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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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1-24
- 更新日期:113-01-24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