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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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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000062號湯進吉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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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3年1月22日發文
發文字號:澎院國非甲112司票62字第 00376 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湯進吉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2年度司票字第62號本票裁定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
      湯進吉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耀煌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司票字第62號
聲 請 人 韋霞   
相 對 人 湯進吉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簽發之票據號碼:CH五
五九八二八號,內載憑票交付新臺幣參拾萬元之本票金額,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 發布日期:113-01-22
  • 更新日期:113-01-22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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