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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000062號湯進吉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3年1月22日發文
發文字號:澎院國非甲112司票62字第 00376 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湯進吉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2年度司票字第62號本票裁定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
湯進吉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耀煌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司票字第62號
聲 請 人 韋霞
相 對 人 湯進吉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簽發之票據號碼:CH五
五九八二八號,內載憑票交付新臺幣參拾萬元之本票金額,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 發布日期:113-01-22
- 更新日期:113-01-22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