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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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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011號陳伍群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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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澎院國家辰112婚字第1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陳伍群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婚字第11號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伍群
        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12年度婚字第11號
原   告 歐明全  
被   告 陳伍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書記官  祝語萱
股 別  愛股

  • 發布日期:113-01-22
  • 更新日期:113-01-22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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