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011號陳伍群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澎院國家辰112婚字第1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陳伍群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婚字第11號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伍群
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12年度婚字第11號
原 告 歐明全
被 告 陳伍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書記官 祝語萱
股 別 愛股
- 發布日期:113-01-22
- 更新日期:113-01-22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