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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4號陳宇鉦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發文
發文字號:澎院國非甲112司拍14字第 00110 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陳宇鉦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2年度司拍字第14號拍賣抵押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陳宇鉦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耀煌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司拍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林美慧
相 對 人 陳宇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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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1-08
- 更新日期:113-01-08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