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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馬小字第000110號徐新華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澎院國簡民愛112馬小字第11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徐新華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
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馬小字第110號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
,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澎湖縣馬公市
西文里西文澳310號)。
書記官 祝語萱
股 別 愛股
- 發布日期:112-12-26
- 更新日期:112-12-26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