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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0041號被告郭富敏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歷次書狀及筆錄繕本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澎院國民公111訴41字第0573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郭富敏(即郭錫鐐之繼承人)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歷次書狀及筆錄繕本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歷次書狀及筆錄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係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二法庭言詞辯論。
四、被告郭富敏(即郭錫鐐之繼承人)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賴光億
股 別 公 股
- 發布日期:112-12-20
- 更新日期:112-12-20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