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他字第000008號許淑芬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澎院國民辛112司他字第8號
主 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許淑芬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他字第8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
額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許淑
芬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件裁定節本如下: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他字第8號
受裁定人即
原 告 李麗花
代 理 人 劉昱明律師
受裁定人即
被 告 許駿彬
莊秋蓉
許秉杰
許淑芬(現送達處所不明)
許麗玉
許俊榮
許珮絨
許譯仁
許翠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112年度訴字第40號
),本院依職權確定應徵收之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受裁定人即被告應向本院連帶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
萬零伍佰柒拾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聲請
訴訟救助,經本院112年度救字第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暫
免繳納訴訟費用,案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0號判決,訴訟
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全案業已確定。
三、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案卷審查,受裁定人即原告起訴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0,570元。從而,受裁定人即被告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
額確定為10,570元,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祝語萱
股 別 辛股
- 發布日期:112-12-20
- 更新日期:112-12-20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