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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000050號沈宇傑即沈文傑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發文
發文字號:澎院國非甲112司票50字第 05515 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沈宇傑即沈文傑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2年度司票字第50號本票裁定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
沈宇傑即沈文傑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耀煌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吳海燕
代 理 人 張少洋
相 對 人 沈文傑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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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2-12-06
- 更新日期:112-12-06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