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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016號吳俊德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發文
發文字號:澎院國家寅112婚字第16號
主 旨:國外公示送達被告吳俊德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
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婚字第16號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
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係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9時30分
,在本院第三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林映君
- 發布日期:112-12-05
- 更新日期:112-12-05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