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000043號呂奕愷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字型大小: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發文
發文字號:澎院國非甲112司票43字第 05381 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呂奕愷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2年度司票字第43號本票裁定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
      呂奕愷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耀煌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43號
聲 請 人 李珮綺  
送達代收人 游巧婷  
相 對 人 呂奕愷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一日簽發之票據號碼:CH三二
八七○九號,內載憑票交付新臺幣伍萬元之本票金額,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 發布日期:112-11-28
  • 更新日期:112-11-28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