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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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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馬簡字第000142號被告許文德(即許天倫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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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發文
發文字號:澎院國簡民信111馬簡字第14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許文德(即許天倫之繼承人)
          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馬簡字第142號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
          310號)。


書記官  林映君

(節本)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馬簡字第142號
原   告 孫冬亮  
訴訟代理人 李金銘  
      林瑞德  
被   告 許文德(即許天倫之繼承人)
      盧文富  
      盧美容  
      盧美玉  
      盧美市  
上列當事人間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許文德應就被繼承人許天倫所遺坐落澎湖縣○○鄉○○○段0
    000地號、權利範圍1/2之土地所有權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許文德與原告共有之前項土地應予變價分割,並依所有
    權應有部分比例各1/2分配價金。
三、被告許文德與被告盧文富共有門牌號碼澎湖縣○○鄉○○村00號
    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應予變價分割,並依應有部分比例各1/
    2分配價金。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許文德負擔50%、被告盧文富負擔7%,餘由
    原告負擔。
  
(以下略)  

  • 發布日期:112-11-21
  • 更新日期:112-11-21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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