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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061號陳致玟(即鮮蝦活魚商行)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發文
發文字號:澎院國民信112訴字第6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陳致玟(即鮮蝦活魚商行)之判決正本一
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61號清償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致玟
(即鮮蝦活魚商行)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林映君
(節本)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6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蔡嘉緻
被 告 陳致玟(即鮮蝦活魚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86,66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
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以下略)
- 發布日期:112-11-17
- 更新日期:112-11-17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