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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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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0066號被告許美莉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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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發文
發文字號:澎院國民信111訴字第66號


主    旨:公示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66號返還土地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許美莉
          (即陳玉材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林映君
(節本)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66號
原   告 謝武全   
被   告 許美莉   
      鄭富元  
      鄭雲鳳  
      許美蘭  
      許美君  
      許庭華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安琪  
被   告 許鴻文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王麗珍  
被   告 許菀庭 
      許馨予  
      許涵琇  
      許博勛  
兼  上四人
法定代理人 許惠珍  
      許閔鈞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雅雲律師
被      告 許致瑋   
            許鴻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以下略)
 

  • 發布日期:112-11-17
  • 更新日期:112-11-17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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