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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馬簡字第000055號顏天聰之更正裁定正本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發文
發文字號:澎院國簡民信112馬簡字第5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顏天聰之更正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馬簡字第55號返還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更正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
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
文澳310號)。
書記官 林映君
(節本)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馬簡字第5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莊碧雯
被 告 顏天聰 (現送達處所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4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正本之主文欄第3行,關於「與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更正為「與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以下略)
- 發布日期:112-11-03
- 更新日期:112-11-03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