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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馬小字第000091號薛美華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發文
發文字號:澎院國簡民信112馬小字第9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薛美華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
。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馬小字第91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
二、應送達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
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
里西文澳310號)。
書記官 林映君
(節本)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馬小字第9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沙東星
被 告 薛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馬小字第91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民國112年10月24日辯論終結,於112年10月31日下午4時整,在
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立祥
書記官 林映君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711元,及其中新臺幣27,707元自民國
93年11月1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9.98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下略)
- 發布日期:112-10-31
- 更新日期:112-10-31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