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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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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馬小字第000094號宋炫亞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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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發文
發文字號:澎院國簡民信112馬小字第9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宋炫亞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
          。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馬小字第94號返還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
          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
          里西文澳310號)。


書記官  林映君

(節本)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馬小字第94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陳榮上  
           辛育嬅  
被   告 宋炫亞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馬小字第94號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
10月24日辯論終結,於112年10月31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立祥
    書記官  林映君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8,746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3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17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7月6日
起至民國112年9月10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自民國112年9
月11日起至民國112年12月10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及短收之利息1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781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1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52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下略)

  • 發布日期:112-10-31
  • 更新日期:112-10-31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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