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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070號馬路或其繼承人之共有人優先承買公告1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澎院國112司執義字第1070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馬路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項第1款前段、第2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07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馬英華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旨揭不動產業以如附表價格、條件聲明應買。
二、共有人馬路業已死亡,其繼承人未辦繼承登記,經檢索其死亡之除戶戶籍登記資料,仍不能通知其繼承人優先承購。
三、特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公告揭示日起15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條件優先承買。逾期未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應買人買受。
四、自公告揭示日起逾15日期限未聲明優先承買,或聲明優先承買後,經法院通知限期繳交價金,逾期未繳足者,視為放棄,由原應買人承買。
五、不動產標示及拍定條件詳如附表。
院 長 楊 ○ ○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決行
附表:標別: 2
附 錄: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3項、第4項: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項第1款前段、第2款:
(一)不動產經拍定或交債權人承受時,如依法有優先承買權利人者,執行法院應通知其於法定期限或執行法院所定期限內表示願否優先承買。
(二)共有物應有部分於拍定後,如執行法院已盡調查之能事,仍無法查悉優先承買權人或無法送達,致不能通知其優先承買者,無須公示送達。
- 發布日期:112-10-18
- 更新日期:112-10-18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