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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320號債務人洪天昊之執行命令1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澎院國112司執仁字第432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洪天昊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320號債權人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洪天昊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仁股書記官莊茹茵
- 發布日期:112-10-17
- 更新日期:112-10-17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