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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040號許淑芬(即許OO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發文字號:澎院國民愛112訴字第4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許淑芬(即許OO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0號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許淑芬(即許OO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12年度訴字第40號
原 告 李麗花
訴訟代理人 劉昱明律師
被 告 許駿彬
莊秋蓉
許秉杰
許淑芬
許麗玉
許俊榮
許珮絨
許譯仁
許翠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就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應將前項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附表: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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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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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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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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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OO巿OO段000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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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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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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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OO巿OO段0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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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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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設定內容:
①權利種類:抵押權。
②收件年期及字號:民國00年OO字第0000號。
③登記日期:民國00年0月0日。
④登記原因:設定。
⑤權利人:許OO。
⑥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新臺幣97萬元。
⑦存續期間:自民國00年0月00日至民國00年0月00日。
⑧清償日期:民國00年0月00日。
⑨利息(率):無。
⑩遲延利息(率):無。
⑪違約金:無。
⑫債務人:李OO。
⑬設定義務人:李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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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 祝語萱
股 別 愛股
- 發布日期:112-10-16
- 更新日期:112-10-16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