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000041號莊峻豪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字型大小: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發文
發文字號:澎院國非甲112司票41字第 04633 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莊峻豪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2年度司票字第41號本票裁定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
      莊峻豪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耀煌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謝欣妮  
           送達代收人 蔡鈞如律師      
相 對 人 莊峻豪  
           身分證統一編號:E12*****41號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檔案下載

  • 112司票41pdf
  • 發布日期:112-10-16
  • 更新日期:112-10-16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