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0號涂育之民事裁定正本2件

字型大小: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發文
發文字號:澎院國非甲112司票30字第 04579 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涂育之民事裁定正本二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2年度司票字第30號本票裁定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二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涂育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耀煌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謝三郎
送達代收人 姚湘卉
相 對 人 涂育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本票附表:(1)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謝三郎
送達代收人 姚湘卉
相 對 人 涂育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本更正裁定之附表。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本票附表:(2)

檔案下載

  • 112司票30pdf
  • 發布日期:112-10-11
  • 更新日期:112-10-11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