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0號涂育之民事裁定正本2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發文
發文字號:澎院國非甲112司票30字第 04579 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涂育之民事裁定正本二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2年度司票字第30號本票裁定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二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涂育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耀煌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謝三郎
送達代收人 姚湘卉
相 對 人 涂育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本票附表:(1)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謝三郎
送達代收人 姚湘卉
相 對 人 涂育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本更正裁定之附表。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本票附表:(2)
檔案下載
- 112司票30pdf
- 發布日期:112-10-11
- 更新日期:112-10-11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