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馬小字第000076號被告洪綉錦、被告許育銘之判決正本。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發文
發文字號:澎院國簡民信112馬小字第7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洪綉錦、被告許育銘之判決
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馬小字第76號清償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
310號)。
書記官 林映君
(節本)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馬小字第76號
原 告 澎湖縣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明忠
訴訟代理人 許敏朗
被 告 洪綉錦
許育銘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馬小字第76號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
國112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洪綉錦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3,318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2
8日起至民國111年11月27日止,按年息1.665%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111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本金
改按年息2.9447%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按上開利率10%計付違約
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本金改按年息3.2124%計算之利息
,逾期利息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如對被告洪綉錦之財產
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被告許育銘給付之。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洪綉錦負擔,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
由被告許育銘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9萬3,318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以下略)
- 發布日期:112-10-03
- 更新日期:112-10-03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