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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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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馬小字第000076號被告洪綉錦、被告許育銘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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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發文
發文字號:澎院國簡民信112馬小字第7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洪綉錦、被告許育銘之判決
          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馬小字第76號清償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
          310號)。


書記官  林映君
(節本)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馬小字第76號
原   告 澎湖縣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明忠  
訴訟代理人 許敏朗  
被   告 洪綉錦  
      許育銘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馬小字第76號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
國112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洪綉錦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3,318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2
8日起至民國111年11月27日止,按年息1.665%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111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本金
改按年息2.9447%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按上開利率10%計付違約
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本金改按年息3.2124%計算之利息
,逾期利息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如對被告洪綉錦之財產
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被告許育銘給付之。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洪綉錦負擔,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 
由被告許育銘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9萬3,318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以下略)
 

  • 發布日期:112-10-03
  • 更新日期:112-10-03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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